為遏制鐵合金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對鐵合金生產企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一、工藝與裝備
(一)鐵合金礦熱電爐采用矮煙罩半封閉型或全封閉型,容量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獨立運行的小水電及礦產資源優勢的國家確定的重點貧困地
區,單臺礦熱電爐容量≥12500KVA),變壓器選用有載電動多級調壓的三相或三個單相節能型設備,實現操作機械化和控制自動化。中低碳錳鐵和中低微碳
鉻鐵等精煉電爐,可根據產品特點選擇爐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錳鐵高爐容積為300立方米及以上。
(二)原料處理、熔煉、裝卸運輸等所有產生粉塵部位,均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并安裝省級環保部門認可的煙氣和廢水等在線監測裝置。各類鐵合金電爐、高
爐配備干法袋式或其它先進適用的煙氣凈化收塵裝置。濕法凈化除塵過程產生的污水經處理后進入閉路循環利用或達標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
行噪聲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鐵合金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配備火災、雷擊、設備故障、機械傷害、人體墜落等事故防范設施,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所有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設施必須與鐵合金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能源消耗
主要鐵合金產品單位冶煉電耗:硅鐵(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時/噸、硅鈣合金(Ca28Si60)不高于12000千瓦時/噸、高碳錳鐵不高于
2600千瓦時/噸、硅錳合金不高于4200千瓦時/噸、中低碳錳鐵不高于580千瓦時/噸、高碳鉻鐵不高于2800千瓦時/噸、硅鉻合金不高于4800
千瓦時/噸、中低微碳鉻鐵不高于1800千瓦時/噸,高爐錳鐵焦比不高于1600千克/噸。對使用低品位粉礦原料,單位電耗上浮不高于15%。
三、資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鐵(FeSi75)Si>92%,硅鈣合金(Ca28Si60)Si>50%、Ca≥33%,高碳錳鐵Mn≥78%,
硅錳合金Mn≥82%,中低碳錳鐵Mn≥80%,高爐錳鐵Mn≥82%,高碳鉻鐵Cr>92%,硅鉻合金
Cr≥94%,中低微碳鉻鐵Cr≥80%。
(二)水循環利用率95%以上。
(三)硅鐵和硅系鐵合金電爐煙氣回收利用微硅粉純度SiO2>92%。
四、環境保護
(一)鐵合金熔煉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新的國家標準頒布后按新標準執行)。
主要指標為: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裝的爐窯,環境一類地區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環境二類地區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環境三類地區低于250毫克
/立方米;1997年1月1日以后安裝的爐窯,環境一類地區禁止排放,環境二類地區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環境三類地區低于200毫克/立方米。無組織
排放,有車間廠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頂無圍墻)低于5毫克/立方米。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
準。
(二)水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鋼鐵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13456-92)(鐵合金)(新的國家標準頒布后按新標準執行)。
主要指標為:PH值6-9、懸浮物低于70毫克/升、揮發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學需氧量(CODcr)低于100毫克/升、油類低于10毫克/升、六
價鉻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鋅低于2.0毫克/升、氰化物低于0.5毫克/升。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
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鐵合金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鐵合金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批租、貸款融資等也必須依據上述準入條件。現有鐵合金生產企業也要通過技術改造達到環保、能耗、資源消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準入條件。
(二)各級鐵合金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鐵合金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企業停止供電,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
部門依法決定撤消或者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鐵合金生產企業名單。
六、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鐵合金行業生產企業。
(二)電石爐、黃磷爐、煉鐵高爐等設備如需轉煉鐵合金及不同鐵合金品種相互轉煉,也適用本準入條件。
(三)本準入條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